仲景

卷十二 (2)

1病不可刺八條

雍曰。脈經與可刺不可刺二門所載,素問、靈樞經語,又有異者。今改從本經。字有當者,即從脈經。仍據所出之處,以別非仲景之言。

靈樞經曰:九刺之禁,新內勿刺,已刺勿內;大怒勿刺,已刺勿怒;方醉勿刺,已刺勿醉;大勞勿刺,已刺勿勞;大飢勿刺,已刺勿飢;大渴勿刺,已刺勿渴;大驚大恐,必定其氣,乃刺之。

又曰:粗工勿察,是謂伐身。

靈樞又曰:毋刺熇熇之熱,毋刺漉漉之汗,毋刺渾渾之脈,此刺病與脈相逆者。

又曰:五臟之腧出於背者,灸之則可,刺之則不可。

靈樞又曰:熱病身熱甚,陰陽皆靜(脈經作爭)者,勿刺之。其可刺者,急取之,不汗出則泄。所謂勿刺者,有死徵也。

靈樞又曰:上工刺其未生者也,其次刺其未盛者也,其次刺其已衰者也。脈經云:粗工逆此,謂之伐形。

靈樞又曰:熱病不可刺者有九。一曰:汗不出,大顴發赤,噦者死;二曰:泄而腹滿甚者死;三曰:目不明,熱不已者死;四曰:老人嬰兒,熱而腹滿甚者死;五曰:汗不出,吐下血者死;六曰:舌本爛,熱不已者死;七曰:咳而衄,汗不出,出不至足者死;八曰:髓熱者死;九曰:熱而痙者死。凡此九者,不可刺也。脈經無此。素問靈樞禁不刺者甚多,詳見補亡禁刺門。

仲景曰:太陽傷寒者,加溫針必驚也。常氏云:宜服救逆湯。

白話文

[病不可刺八條]

雍說:《脈經》中「可刺」與「不可刺」兩部分所記載的內容,與《素問》、《靈樞經》的說法有所不同。現在依照《靈樞經》原文修正,若《脈經》用字恰當,則保留,並標明出處,以區分非張仲景的言論。

《靈樞經》記載:針刺有九種禁忌——剛行房後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行房;大怒時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動怒;醉酒時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飲酒;過度勞累時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勞累;極度飢餓時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挨餓;極度口渴時不可針刺,針刺後不可口渴;若患者受驚嚇或恐懼,須先安定其氣,才能針刺。

又說:庸醫不細察病情,胡亂施針,等於摧殘患者身體。

《靈樞經》還提到:不可針刺高燒熾盛者,不可針刺大汗淋灕者,不可針刺脈象混亂者,這些情況都是病症與脈象相衝突的表現。

又說:五臟的背俞穴適宜灸療,但不可針刺。

《靈樞經》進一步指出:熱病患者若身體高熱,但陰陽脈象皆沈靜(《脈經》作「爭」)者,不可針刺。可針刺者應迅速治療,若無法發汗則需洩熱。所謂不可針刺,是因已有死亡徵兆。

《靈樞經》強調:高明的醫者在疾病未發時施針,次者在病勢未盛時施針,再次者在病勢衰退時施針。《脈經》補充:庸醫違背此原則,便是傷害患者形體。

《靈樞經》列舉九種熱病不可針刺的情況:

  1. 無汗、顴骨通紅且打嗝者,死;
  2. 腹瀉嚴重者,死;
  3. 視物不清且高熱不退者,死;
  4. 老人或嬰兒高熱兼腹脹嚴重者,死;
  5. 無汗且吐血、便血者,死;
  6. 舌根潰爛且高熱不退者,死;
  7. 咳嗽流鼻血、無汗或汗不至腳者,死;
  8. 骨髓發熱者,死;
  9. 高熱抽搐者,死。
    以上九種情況皆不可針刺(《脈經》未載)。《素問》《靈樞經》中禁刺條目甚多,詳見「補亡禁刺門」。

張仲景說:太陽傷寒患者誤用溫針,必引發驚悸。常氏建議可服救逆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