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

卷之七 (28)

1並病證治第十六

二陽並病。太陽證罷。但發潮熱。手足漐漐汗出。大便難而譫語者。下之則愈。宜大承氣湯。

太陽陽明並病。與上條同義。但上文則太陽證多而未解。雖有陽明證而猶未可下。當專以太陽主治而宜汗。此條則言太陽證已罷。但有潮熱手足汗出。大便難而譫語等陽明胃實諸證。應以陽明為治而當下。皆示人以辨證施治之法也。

太陽與少陽並病。頭項強痛。或眩冒。時如結胸。心下痞硬者。當刺大椎第一間。肺俞肝俞。慎不可發汗。發汗則譫語。脈弦。五六日譫語不止。當刺期門。

頭項強痛。太陽證也。眩冒。少陽肝膽病也。足少陽之脈。起於目銳眥。足厥陰之脈。上入頏顙。連目系。邪熱在少陽。肝膽臟腑相連。熱邪在絡。上侵目系。故眩冒也。或眩冒者。或時眩冒也。時如結胸者。時或如結胸之狀。而實非結胸也。少陽之脈。下頰車。合缺盆以下胸中。

邪在少陽。故時如結胸而心下痞硬也。況胸又屬太陽者乎。邪在太陽則當汗。邪在少陽則禁汗。太陽與少陽並病。亦不可汗。既不可汗。則兩經郁經之邪無可解之法。故當刺大椎第一間。及肺俞肝俞。又叮嚀之曰。慎不可發汗。發汗則譫語。與少陽篇禁例無異也。大椎者。背脊共二十一節。

最上之第一節骨上。即百勞穴也。肺俞者。第三椎兩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。肝俞者。第九椎下兩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。刺大椎者。所以泄頭項強痛之邪也。刺五分。留三呼。瀉五吸。刺肺俞者。泄肺氣以開皮毛也。寒邪客於皮毛。皮毛者。肺之合也。然泄肺氣而開皮毛。本當以麻黃湯發汗。

乃為正治。因太少並病不可發汗。故刺之以泄皮毛而代麻黃湯之汗也。可刺三分。留七呼。刺肝俞者。瀉少陽之邪也。可刺三分。留六吸。凡此三刺。皆可泄兩經之氣。解太少之邪者也。故邪在少陽。慎不可發汗。發汗則裡虛邪陷而譫語矣。譫語則邪犯陽明。脈當洪大而不弦。

弦者。少陽肝膽之邪也。脈弦而五六日譫語不止。是木邪盛而未欲解也。故當刺肝經之募穴期門。以泄其邪。所謂隨其實而瀉之也。

辨誤,條辨不知胸屬太陽。及少陽之脈亦下胸中。而以胸為陽明部分。固謬。又疑雲肝與膽合。刺肝俞以瀉少陽。肺與膀胱。非合也。以肺主氣。故刺之以通膀胱之氣化歟。不知太陽之表邪在外。膀胱之氣化在裡。通其在裡之氣化。豈能即解在外之表邪。其說更謬。尚論不加揆度。

遂取其論以為說。云膀胱不與肺合。然肺主氣。刺肺俞以通其氣。斯膀胱之氣化行而邪自不能留矣。嗚呼。以智者而亦蹈前人之轍跡。其亦以盲引盲之謂乎。嘻。

太陽少陽並病。心下硬。頸項強而眩者。當刺大椎肺俞肝俞。慎勿下之。

此即上文之證治也。以上文但言不可發汗。而未言不可下。故此條又重申不可下之禁也。

白話文

併病證治第十六

當陽明與太陽兩經病症同時存在,而太陽症狀已消失,僅有間歇性發熱、手腳微微出汗、大便困難且出現胡言亂語時,使用瀉下法即可痊癒,此時適合服用大承氣湯。

太陽與陽明併病的情況與上述條文意義相同,但前文提到太陽症狀較多且未緩解時,即使有陽明症狀也不宜立即使用瀉下法,應以治療太陽為主,採用發汗法。本條則是說明太陽症狀已完全消失,只剩潮熱、手足出汗、大便困難及譫語等陽明胃實症狀,此時應以陽明為主要治療方向,使用瀉下法。這些皆是教導人們如何辨證施治。

當太陽與少陽併病時,出現頭頸僵硬疼痛、有時頭暈目眩、偶有如結胸般的症狀,以及心窩處硬滿,此時應針刺大椎穴第一節、肺俞與肝俞穴,切勿發汗。若誤發汗,會導致譫語、脈弦;若五、六天後譫語仍未停止,則應針刺期門穴。

頭頸僵硬疼痛屬太陽病症,眩暈則是少陽肝膽病變的表現,因少陽經脈影響目系,邪熱上行至目,故引發眩暈。有時出現類似結胸的症狀,但並非真正的結胸,而是少陽經脈影響胸肋所致。邪在太陽應發汗,邪在少陽則禁汗,因此太陽與少陽併病時亦不可發汗。因無法通過發汗來緩解兩經鬱滯之邪,故選擇針刺大椎、肺俞、肝俞等穴來宣洩邪氣。

大椎穴位於脊椎最上方的第一節,肺俞在第三椎旁一寸半,肝俞在第九椎旁一寸半。刺大椎可緩解頭頸僵硬疼痛,刺肺俞能宣洩肺氣、開皮毛,刺肝俞則能瀉少陽之邪。此三者皆可疏解兩經之氣,緩解太陽與少陽的邪氣。若誤汗導致裡虛邪陷而譫語,且脈弦持續數日,表示肝膽邪盛未解,此時應刺肝經募穴期門,瀉其實邪。

至於前人誤解,如將胸部歸為陽明,或混淆肺與膀胱的關係,認為刺肺俞可通膀胱氣化以解表邪,實為謬誤。實際上太陽表邪在外,膀胱氣化在裡,解裡並不能直接緩解表邪。

太陽與少陽併病,若出現心窩硬滿、頸項僵硬且眩暈,同樣應刺大椎、肺俞、肝俞,並嚴禁使用瀉下法。此條再次強調此類病症不可誤下的禁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