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陰陽類論第七十九篇
若冬三月之病,至春,陰陽皆絕,期在孟春當死,不能至仲春之草,與季春之柳葉矣,此冬三月之病而有短期也。
春三月之病,曰陽殺,陰陽皆絕,期在草乾。
此春三月之病而有短期也。春夏為陽,秋冬為陰。春三月之病,陽氣不生,故曰陽殺。殺,猶絕也。越春夏而至於秋,則陰陽皆絕,期在深秋之草乾而死。
夏三月之疾,至陰不過十日,陰陽交,期在溓水。
溓,濂同。此夏三月之病而有短期也。六月長夏,屬於至陰,時當至陰,陽氣盡浮於外。夏三月而病不愈,交於至陰,不過十日死;若越長夏而至於秋,則為陰陽交;夏三月之病而交於秋,期在溓水而死。溓,猶清也。中秋水天一色之時也。
秋三月之病,三陽俱起,不治自已,陰陽交合者,立不能坐,坐不能起;三陽獨至,期在石水;二陰獨至,期在盛水。
此秋三月之病而有短期也。前三陽,謂太陽、陽明、少陽,故曰俱;後三陽,謂太陽;二陰,謂少陰,故曰獨也。秋之三月,肺金主氣,若秋三月之病,合太陽陽明少陽而俱起者,此陽病合肺,當不治自已;若陰陽交合,至秋三月而病者,主陰陽不和,當立不能坐,坐不能起;若有陽無陰,而太陽之氣獨至,當秋時而病者,期在冬令之石水而死;若有陰無陽,而少陰之氣獨至,當秋時而病者,期在春令之盛水而死;太陽為水府,少陰為水藏,死於冬之石水,金不生水也,死於春之盛水,水不生木也。此決死生之期,而陰陽相類之理,更可識矣。
陰陽類論第七十九篇
若在冬季三個月患病,到了春天,陰陽之氣都已斷絕,預期在孟春(正月)時會死亡,無法活到仲春(二月)草木發芽或季春(三月)柳葉繁茂的時節。這是冬季患病而預期短期內死亡的狀況。
春季三個月患病,稱為「陽殺」,意指陰陽之氣皆斷絕,預期在草木枯乾時(深秋)死亡。
這是春季患病而預期短期內死亡的狀況。春夏屬陽,秋冬屬陰。春季患病是因陽氣不生,故稱「陽殺」。「殺」即斷絕之意。若病情延續到秋冬,陰陽俱絕,便會在深秋草木枯萎時死亡。
夏季三個月患病,若病情持續到至陰之時(長夏),不過十日便會死亡;若陰陽之氣交錯,預期在「溓水」時死亡(「溓」同「濂」)。
這是夏季患病而預期短期內死亡的狀況。六月屬長夏,為至陰時節,陽氣盡浮於外。若夏季患病未癒,拖至長夏,不過十日即死;若病情延續至秋季,即為陰陽交錯,預期在「溓水」時死亡。「溓」意為清涼,指中秋時節水天一色的景象。
秋季三個月患病,若太陽、陽明、少陽三陽經之氣同時發作,不治可自癒;若陰陽之氣交合,會導致站立時無法坐下、坐下後無法起身;若太陽經之氣獨盛,預期在冬季「石水」時死亡;若少陰經之氣獨盛,預期在春季「盛水」時死亡。
這是秋季患病而預期短期內死亡的狀況。前文「三陽」指太陽、陽明、少陽三經,故稱「俱起」;後文「三陽」單指太陽經,「二陰」指少陰經,故稱「獨至」。秋季由肺金主氣,若三陽經同時發病,陽病與肺氣相合,可不治自愈;若陰陽不和,病至秋季,會行動困難;若陽氣獨盛而無陰(太陽經偏亢),秋季患病者將死於冬季「石水」時(金不生水);若陰氣獨盛而無陽(少陰經偏亢),秋季患病者將死於春季「盛水」時(水不生木)。太陽為水之腑,少陰為水之臟,死於冬令石水是因金不生水,死於春令盛水是因水不生木。由此可明辨生死之期,並理解陰陽相類之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