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帝

卷之一 (37)

1陰陽別論第七篇

陰搏陽別,謂之有子。陰陽虛,腸澼死。

搏,音博。餘篇同。陽結陰結則病,陽搏陰搏則死。故復論陰陽之搏。陰搏陽別謂之有子,言陰氣過盛,搏擊於內,不與陽和,似乎別出,陰盛蓄陽,故在婦人謂之有子。若陰搏陽別而屬陰陽正氣之虛,證見腸澼而下泄者死。即在婦人,亦非有子。所以申明陰搏有屬有子,有屬病死也。

陽加於陰,謂之汗。陰虛陽搏,謂之崩。

陽加於陰謂之汗,言陽氣有餘,內加於陰,陰得陽而外出,故謂之汗。若陽加於陰,陰氣內虛,不與陽和,陽氣搏擊,陽搏於內,則陰虛陽盛,故謂之崩。崩,血下墮也。所以申明陽搏,有屬陰陽和而汗出,有屬陰陽不和而血崩也。

三陰俱搏,二十日夜半死。

夫陰搏則陰盛,陽搏則陽盛。有屬無病者,有屬有病者,有屬病死者。若經脈不和,手足陰陽俱搏者死,故舉三陰三陽而復論之。三陰俱搏者,手足太陰脾肺之氣,俱搏擊於內也。二十日夜半死者,土之成數十,金之成數九。夜半者,半夜子初,乃十九日之終,交二十日之子陽,而即死也。

二陰俱搏,十三日夕時死。

二陰俱搏者,手足少陰心腎之氣,俱搏擊於內也。十三日夕時死者,水之成數六、火之成數七,終水火之成數而死也。又曰夕時者,乃十三日之終,至戌亥方死,所以別上文二十日夜半之子陽也。

一陰俱搏,十日死。

一陰俱搏者,手足厥陰肝與心包之氣,俱搏擊於內也。十日死者,木之成數八,火之生數二也。十日者,終木之成數,火之生數而死也。此三陰五臟相搏,與之死期者如此。

三陽俱搏,且鼓,三日死。

三陽俱搏者,手足太陽膀胱小腸之氣,俱搏擊於內也。且鼓者,三陽既搏且鼓動,手足之一陽也。手之一陽,少陽三焦也;足之一陽,少陽膽經也。膀胱,水也;小腸三焦,火也;膽,木也。三日死者,水之生數一,火之生數二,合而為三。又三者,木之生數。盡水火之生數而死於木也。

三陰三陽俱搏,心腹滿。發盡,不得隱曲,五日死。

三陰三陽俱搏者,手足太陰合手足太陽之氣,而相搏擊也。手太陰,肺金,天也;足太陰,脾土,地也;手太陽,小腸,火也;足太陽,膀胱,水也。太陰,天地之氣;太陽,水火之氣。不和,故心腹滿。三陰三陽俱搏,則肺之天氣,脾之地氣,膀胱之水氣,小腸之火氣,發泄已盡,不得有所隱曲也。隱,幽隱;曲,曲匿。

與上文病發心脾之不得隱曲不同也。五日死者,土之生數五,天地水火不交會於中土而死也。

二陽俱搏,其病溫,死不治,不過十日死。

二陽俱搏者,手足陽明胃與大腸之氣相搏擊也。溫,熱也。其病溫,以陽明之陽,而見溫熱之病。陽亢津竭,故死不治。又曰不過十日死者,言上文不交會於中土,則五日死,此陽明土氣亢熱,亦不過十日死。五、十居中,皆土數也。此言陽搏陰搏則死,是非陰陽之常,而為陰陽之別也。

白話文

陰陽別論第七篇

陰氣過盛,與陽氣分離,稱為懷孕。若陰陽兩虛,出現腹瀉則會死亡。

陽氣過盛與陰氣結合則生病,陽氣過盛與陰氣相搏則死亡。因此再次討論陰陽相搏的情況。陰氣過盛與陽氣分離稱為懷孕,意指陰氣過盛,在體內搏擊,不與陽氣調和,看似分離,陰盛而蓄積陽氣,故在婦女身上表現為懷孕。若陰氣過盛與陽氣分離,但屬於陰陽正氣虛弱,症狀表現為腹瀉而下洩者,則會死亡。即使是在婦女身上,也並非懷孕。這說明陰氣過盛可能與懷孕有關,也可能與病死有關。

陽氣作用於陰氣,稱為出汗。若陰虛而陽氣過盛,稱為崩漏。

陽氣作用於陰氣稱為出汗,意指陽氣過剩,內加於陰氣,陰氣受陽氣影響而外洩,故稱為汗。若陽氣作用於陰氣,陰氣內虛,不與陽氣調和,陽氣搏擊於內,則陰虛陽盛,故稱為崩漏。崩漏即血崩下洩。這說明陽氣過盛可能與陰陽調和而出汗有關,也可能與陰陽不和而血崩有關。

若手足三陰經(太陰脾肺)之氣皆搏擊於內,二十日半夜死亡。

陰氣過盛則陰盛,陽氣過盛則陽盛。有些情況屬無病,有些屬有病,有些則屬病死。若經脈不和,手足陰陽之氣皆搏擊者則會死亡,故舉三陰三陽經進一步討論。三陰經皆搏擊,指手足太陰脾肺之氣在體內搏擊。二十日半夜死亡,因土之成數為十,金之成數為九。半夜為子時初,是第十九日的結束,進入第二十日的子時陽氣初生時即死亡。

若手足二陰經(少陰心腎)之氣皆搏擊於內,十三日傍晚死亡。

二陰經皆搏擊,指手足少陰心腎之氣在體內搏擊。十三日傍晚死亡,因水之成數為六,火之成數為七,終結於水火成數而死。傍晚為第十三日的結束,至戌亥時才死亡,以區別上文二十日半夜子時陽氣初生之死期。

若手足一陰經(厥陰肝與心包)之氣皆搏擊於內,十日死亡。

一陰經皆搏擊,指手足厥陰肝與心包之氣在體內搏擊。十日死亡,因木之成數為八,火之生數為二。十日為木之成數與火之生數的終結而死。此為三陰五臟之氣相搏,與死亡時間的關係。

若手足三陽經(太陽膀胱小腸)之氣皆搏擊於內,且鼓動,三日死亡。

三陽經皆搏擊,指手足太陽膀胱小腸之氣在體內搏擊。且鼓動,指三陽經搏擊並鼓動手足少陽經(三焦與膽經)。膀胱屬水,小腸與三焦屬火,膽屬木。三日死亡,因水之生數為一,火之生數為二,合為三。三亦為木之生數,終結於水火生數而死於木。

若三陰三陽經之氣皆搏擊,心腹脹滿,氣機耗盡,無法隱藏曲折,五日死亡。

三陰三陽經皆搏擊,指手足太陰(脾肺)與手足太陽(膀胱小腸)之氣相搏擊。手太陰肺屬金,象天;足太陰脾屬土,象地;手太陽小腸屬火;足太陽膀胱屬水。太陰為天地之氣,太陽為水火之氣。不和則心腹脹滿。三陰三陽皆搏擊,則肺之天氣、脾之地氣、膀胱之水氣、小腸之火氣皆耗盡,無法隱藏曲折。隱指幽隱,曲指曲匿。與前文病發於心脾之不得隱曲不同。五日死亡,因土之生數為五,天地水火之氣不交會於中土而死。

若手足二陽經(陽明胃與大腸)之氣皆搏擊,病發熱,無法治癒,不超過十日死亡。

二陽經皆搏擊,指手足陽明胃與大腸之氣相搏擊。溫指熱病。其病溫熱,因陽明陽氣過盛而見溫熱之病。陽氣過亢,津液耗竭,故無法治癒。不超過十日死亡,意指前文不交會於中土則五日死,此處陽明土氣過盛發熱,亦不超過十日死。五與十居中,皆屬土數。此說明陽氣過盛與陰氣搏擊則死,非陰陽之常態,而是陰陽之變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