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帝

卷之五 (12)

1長刺節篇第五十五篇

病在少腹,腹痛,不得大小便,病名曰疝。得之寒,刺少腹兩股間,刺腰髁骨間,刺而多之,盡炅病已。

此刺寒疝之法也。病在少腹,少腹且痛,並不得大小便者,病名曰疝。得之於寒,當刺少腹兩股間,衝門穴也。刺腰髁骨間,乃背十三椎下外旁,盲門穴也。刺少腹兩股間,所以治疝也。刺腰髁骨間,所以治寒也,故當刺而多之。炅,猶熱也。俟其盡熱,則病可已。

病在筋,筋攣節痛,不可以行,名曰筋痹。刺筋上為故,刺分肉間,不可中骨也,病起筋炅,病已止。

中,去聲。此刺筋痹之法也。病在筋,則筋攣而骨節痛。筋攣節痛,則不可以行,病名曰筋痹。即當刺其筋上,使之不攣,為復其故其刺筋上之法,當刺分肉間,不可中骨也。刺之得宜,則病起筋熱。病起筋熱,則病已,病已,則止刺也。

病在肌膚,肌膚盡痛,名曰肌痹,傷於寒濕。刺大分小分,多髮針而深之,以熱為故,無傷筋骨,傷筋骨,癰發若變,諸分盡熱,病已止。

此刺肌痹之法也。病在肌膚,肌膚盡痛,則名曰肌痹。此因傷於寒濕而為痹也,當刺肌肉之大分小分。大分,肉之大會;小分,肉之小會。分肉之間,三百六十五會、故當多髮針而深刺之、以熱氣之至,為復其故。雖曰深之,無傷筋骨,傷筋骨,則癰發而若變,其未變時,刺得其宜,使諸分肉盡熱,則病已而止針。

病在骨,骨重不可舉,論髓痠痛,寒氣至,名曰骨痹。深者,刺無傷脈肉,為故,其道大分小分,骨熱,病已止。

酸,作痠。此刺骨痹之法也。病在骨,骨重不可舉,兼骨髓痠痛。寒氣至骨,病名曰骨痹。痹在於骨,當刺其骨,而刺之深者,其刺當無傷其脈肉。刺得其宜,則骨痹去,而為復其故。其道,骨道也。無傷脈肉者,其骨道之氣,亦從肉之大分小分而出也,在骨刺骨,候其氣至,骨熱,則病已而止針。

病在諸陽脈,且寒且熱,諸分,且寒且熱,名曰狂。刺之虛脈,視分盡熱,病已止。

此刺狂病之法也。病在諸陽脈,而且寒且熱,則邪氣乘於經脈矣。諸分而且寒且熱,則邪氣乘於分肉矣。分肉之邪、經脈之邪,兩相交併,病名曰狂。刺之虛脈,使邪不乘於經脈也。視分盡熱,視分肉之間,正氣聚而盡熱也,如是,則狂病已而止針。

病初發,歲一發。不治,月一發。不治,月四五發,名曰癲病。刺諸分諸脈,其無寒者,以針調之,病已止。

此刺癲病之法也。病初發,癲病初發也。初發不治,則歲一發。歲發不治,則月一發。月發不治,則月四五發,凡此病發,名曰癲病。當刺諸分諸脈。諸分,諸分肉也;諸脈,諸經脈也。其無寒者,言無寒熱,不同於狂病之且寒且熱也。狂病為陽,癲病為陰,陽屬有餘,陰屬不足,故當以針調補之,使病已而止針。

白話文

長刺節篇第五十五篇

病在少腹,腹部疼痛,無法大小便,這種病稱為疝。病因是受寒,治療時應針刺少腹兩側與大腿之間(衝門穴),以及腰部髖骨之間(盲門穴)。針刺次數要多,直到患處發熱,病就會痊癒。

病在筋,筋脈攣縮、關節疼痛,無法行走,稱為筋痹。治療時針刺筋脈上,重點在分肉之間,不可刺到骨頭。針刺後筋脈發熱,病就會好,此時可停止針刺。

病在肌膚,全身肌肉疼痛,稱為肌痹,是因寒濕所傷。治療時針刺肌肉的大分、小分(肌肉交會處),需多針且深刺,以發熱為準則,但不可傷及筋骨。若傷到筋骨,可能引發癰腫或病變。待肌肉完全發熱後,病就會好,可停止針刺。

病在骨,骨骼沈重難以活動,骨髓痠痛,寒氣深入,稱為骨痹。治療時需深刺,但不可傷及脈絡與肌肉。針刺的路徑在肌肉的大分、小分之間,待骨骼發熱後,病就會好,可停止針刺。

病在諸陽脈,時而發冷時而發熱,全身分肉也忽冷忽熱,稱為狂病。治療時針刺虛脈(瀉邪氣),觀察分肉是否完全發熱,熱則病癒,可停止針刺。

病初發時,一年發作一次;若不治療,會變成每月發作一次;再不治療,可能每月發作四五次,稱為癲病。治療時針刺各分肉與經脈。若無寒熱症狀(與狂病不同),需用針調理補虛,待病癒後停止針刺。